我想说服你一些其他的事情。是的,该案涉及第一修正案的两项宗教条款的冲突。是的,一系列罗伯茨-法院 先例几乎保证最高法院最终需要考虑特许状。 但基于信仰的特许是过去半个世纪最有趣的学校政策问题之一。它迫使我们考虑 150 年前官员们做出的特殊但基础性的教育选择。它触及了美国多元化、地方主义和公民社会的核心。
也许最重要的是,它要求我们定义“公共”教育,这比你想象的要 澳大利亚电报数据库 难得多。 我希望能够了解两件事。首先,法院将裁定,各州一般不能根据州特许学校法禁止宗教非营利组织经营宗教学校。其次,法院的裁决是明智的,对学校教育和美国都有好处。 公立教育领域之一:政府垄断 关于这个问题,最重要的是要明白,三十多年前,各州一旦通过特许学校法,法院最终就必须处理基于信仰的申请人。
第二重要的一点是,如果各州没有通过特许学校法,这一天就永远不会到来。 这就是我的意思。 当我们的“公立学校”运动在 19 世纪中叶开始(这是美国公立教育的开端)时,我们做出了其他国家没有做出的决定。我们选择让政府,而且只让政府来管理公立学校。控制学区的学校董事会是地方政府实体。我们决定这些公共机构将拥有并运营特定地理区域内的所有公立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