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 年以色列从加沙撤军后,人们开始争论以色列是否仍有资格根据国际人道法成为占领国。这一决定对适用于加沙局势的法律(包括淡水资源)有重大影响。法律学者、法院判决和国际机构提供了不同的观点。有些人认为,由于以色列对领空、领海和过境点拥有权威,即使没有持续的地面军事存在,以色列仍能有效控制;因此,它仍然是一个占领国(见联合国大会,A/ES-10/L.25,第 5 段,红十字国际委员会,日内瓦学院,RULAC)。另一种观点认为,由于地理位置接近和其他因素,以色列可以在合理的时间内重新控制加沙领土(Jaber & Bantekas此处),而结束占领“不应被视为全有或全无的转变”(Ferrar o此处,和 Dinstein 第 301-302 页,此处)。其他人则得出结论,以色列不再是一个占领国,强调军事存在是建立占领的先决条件(参见Jaber al-Basyuni Ahmad et al. v. The Prime Minister and the Minister of Defence (2008),第 12 段,Sargsyan V. Azerbaijan (2015),第 94 段,以及 Milanovic此处;另见 Shany此处和 Schmitt此处)。有关此冲突分类的详细讨论(参见此处)。
这篇文章探讨了在这场复杂的武装冲突背景下获取淡水的义务。它考察了以色列被视为占 开曼群岛 WhatsApp 号码 领国和不被视为占领国的两种情况。
根据国际人道法,占领国必须采取一切措施,尽可能恢复和确保占领区的公共秩序和平民生活(《1907年海牙章程》第43条),尽一切可能确保被占领区人民的生活必需品( 《日内瓦公约》第四公约第55条),并维护被占领区的公共卫生和卫生(《日内瓦公约》第四公约第56条)。如果占领国无法做到这一点,则必须实施强制性救济计划(允许人道主义援助)(《日内瓦公约》第四公约第59条)。因此,占领国必须允许与水有关的人员和货物迅速、畅通无阻地通行和进出,用于人道主义救援行动,包括运行、修复或恢复供水系统和相关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