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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救济和诉讼原因相同的案件

Posted: Sat Feb 22, 2025 9:17 am
by roseline371274
一个相关的程序问题涉及既判力原则,该原则规定了诉讼案件当事人之间判决的终局性和不可上诉性(此处,第 115 段)。一般而言,既判力被理解为排除未来当事人、(所谓的“三重身份测试”,此处,第 55 段)。将这一传统标准应用于新的“对全方”案件背景,可能会导致不同的非受害国不断重新提起类似诉讼,除非法院将其既判力原则应用于请求相同但当事人不同的案件(此处,第 522 段)。

结论

对全体当事人诉讼资格已成为代表最严重国际罪行受害者提起诉讼的有力工具。南非诉以色列这一引人注目的案件既展示了这一资格原则作为防止暴行手段的前景,也揭示了法院尚未解决的许多程序问题。这些问题与该案的三角性质密切相关,在该案中,南非作为一个未受到特别伤害的国家,代表巴勒斯坦及其国民提出合法诉讼,尽管巴勒斯坦如果接受国际法院在这方面的管辖权(例如,它对美国提起诉讼,见本案第 25-35 段),也可以自己提出这些诉讼。其结果是,巴勒斯坦方面可以通过南非作为对话者,维护其对以色列的对全体当事人诉讼资格,而以色列却无法代表其本国公民提出类似的诉讼。

解决这些问题的一种方法是,只要直接受害国通常有能力提起诉讼,即使这需要它们首先接受法院的管辖权,就否认非特定受害国的诉讼资格。在本案中,法院可以否认南非的诉讼资格,理由是巴勒斯坦只需同意法院 挪威 WhatsApp 号码 对《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的管辖权,就可以提起诉讼。当然,这将使巴勒斯坦容易受到以色列的反诉,从纯粹的程序角度来看,这似乎符合这一想法,即这场冲突的巴勒斯坦和以色列受害者都应该能够根据《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提出普遍性索赔。

令人惊讶的是,以色列在临时措施听证会上没有质疑南非的资格。它在提出初步异议时应该这样做。尽管缅甸对冈比亚资格的类似反对意见被立即驳回(此处,第 106-113 段),但以色列案件的事实足够明显,法院可以得出不同的结论,或者至少澄清本文提出的一些问题。
潜台词是,尽管我们没有权力说俄罗斯违反了许多国际法规则,但这一判决不应被理解为我们说俄罗斯没有犯下此类违法行为。但这对乌克兰来说只是一丝安慰。

这是一个复杂的判断,当然我们会在未来几天进行更多分析。如有必要,我也会更新这篇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