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确保尊重”的义务是否具有“外部维度”的问题存在很多争议,即该义务是否要求各国确保其他国家而非自己尊重国际人道法。各国对这个问题的答案以及如果存在这样的外部维度,它究竟需要什么问题似乎存在分歧。文献中也存在分歧,一些评论者拒绝接受这样的外部维度(见此处和此处),而其他人,包括本文的一位作者,则接受这样的外部维度(见此处)。另一个有争议的问题是,如果存在这样的外部维度,它是否只要求采取不支持或煽动违反国际人道法的消极行动,还是也要求采取积极行动。
直到最近,荷兰才对这些问题表明了明确的立场。然而,在最近发表的一份文件中,,并似乎暗示需要采取积极行动。上诉法院同意这一观点,并得出结论认为,如果一个国家对严重违反国际人道法的行为视而不见,并拒绝对向犯有此类违法行为的国家运送武器的许可证承担后果,那么这与“确保尊重”的义务是不可调和的。法院在此不仅对共同第 1 条的解释持明确立场,而且对在 尼泊尔 WhatsApp 号码 特定情况下可能要求采取的具体措施也持明确立场。在此过程中,法院参考了《欧盟条约用户指南》,该指南似乎支持类似的解释(第 2.13 段)。
第三个关键点是上诉法院得出以色列严重违反国际人道法“明显风险”的结论的方式。如上所述,法院得出这一结论主要依据国际特赦组织和联合国特别报告员对迄今为止以色列在冲突中采取的针对性行动合法性的看法,并似乎由此推断未来存在风险。以色列对这些机构的专业知识和/或它们获取的行动信息提出质疑,而这些信息将使以色列得出结论,即区分、比例和预防措施的规则是否得到尊重。上诉法院认为,应认真对待国际特赦组织和联合国特别报告员的观点。情况可能确实如此,但它没有解决这样一个问题:这些机构与以色列一样,无法获取(以色列)行动信息,而这些信息对于得出某些针对性行动合法性的明确结论是必不可少的。例如,以色列使用的炸弹中几乎有一半是“哑弹”,这是法院从这些机构的报告中得出的“事实”之一,但这一事实本身并不能证明这一结论的合理性。正如上诉法院所言,得出未来存在“明显违反风险”的结论并不需要确定过去的行为是否违反了国际人道法。但即使按照这一标准,法院得出的结论似乎也相当深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