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乌克兰诉俄罗斯案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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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seline371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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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乌克兰诉俄罗斯案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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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法院已根据本规则第四十五条第二款或第四十六条第二款批准进一步提出书状,或已根据本规则第八十条第二款提出反诉,则应尽快提出参加声明,并不迟于最后一份书状提出的日期。
如果干预声明涉及初步异议,则应尽快提交,且不得晚于针对初步异议提交书面意见和陈述的规定日期。
再次,我们对时限进行了更改,但这次的更改非常重大。第 63 条的干预现在必须在辩诉状截止日期之前提交(与上述第 62 条的干预相同)。它曾经是“口头程序开始的确定日期”。是的,你读得没错。一个国家以前可以在口头程序开始的前一天提交干预声明,并且根据第 63 条的措辞,该国家有权出庭并向法院提交陈述。这显然可能会严重扰乱法院本已非常紧张的日程安排。

这项修正案反映了我们近年来看到的第 63 条用法的变化。以前的时间表(于 1978 年实施)适用于此类干预旨在对条约解释问题进行相对简短的评论的情况。如今,第 63 条干预被用作一种“合作谴责”的形式——对案件一方有利的 马其顿 WhatsApp 号码 冗长陈述。

然后,我们在第 3 段中对初步反对意见有一条特殊规定。这正式并永远结束了关于是否允许在初步反对意见阶段进行干预的任何争论(这个问题在乌克兰诉讼中得到了解决),并明确了何时需要提出此类干预。,由于涉及的反对人数空前,法院被迫为提交干预声明 设定了临时时限。

第 2 款和第 3 款同样反映了第 62 条的新程序。因此,除了第 62 条要求的“合法利益”测试外,两种干预形式变得越来越难以区分。第 4 至第 6 款与之前的规则相比没有变化。

最后,第86条。新文本如下:

如果根据《规约》第六十三条提出介入,介入国将获得诉状和所附文件的副本,并有权在本法院规定的期限内,如果本法院不开庭,则由院长规定的期限内,就介入事项提出书面意见。
这些意见应通知当事方及任何获准参加诉讼的其他国家。除非本法院另有决定,参加诉讼的国家也可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就参加诉讼的事项提出意见。
这项新文本虽然变化不大,但意义重大。第 86 条以前是强制性规定:“介入国有权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向法院提交其意见……”。现在介入国可以在口头审理阶段出庭,法院有权阻止他们这样做(大概是法院认为其掌握了足够的文件材料)。这显然是旨在避免法院再次重演乌克兰诉俄罗斯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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