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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兼并作为一项独立的强制法规范

Posted: Sat Feb 22, 2025 6:48 am
by roseline371274
最后,一些国家,如巴西和沙特阿拉伯,确实将“禁止武力吞并”视为“国际法的强制性规范”,但很少或根本没有讨论或支持这一主张。毫不奇怪,巴勒斯坦国的书面评论将吞并禁令与我们完全一样:这是一项强制法规范,不同于管理使用武力和自决的强制法规范。巴勒斯坦也像我们一样强调了这一禁令对整个国际法律体系的重要性:

因此,禁止通过威胁或使用武力获取领土的基本原则,其根源在于维护国际体系的两个最基本价值观(本案中正是争论的焦点),即通过威胁或使用武力获取领土的非法性,以及尊重人民自决权的义务。

将禁止吞并纳入其他规范(无论是关于自决还是使用武力)的普遍趋势是误导、有害和不完整的结合。误导是因为这些其他规范本身并不像禁止吞并那样规范领土主权。有害是因为将其纳入这些其他规范会留下它所解决的重要问题,例如根据合法使用武力进行的吞并是否也合法。(我们认为,答案显然是它们仍然是非法的。)不完整的原因是禁止吞并不仅源自一个或另一个规范项目,而是源自上述所有三个规范项目。该规范应被描述为一项本身具有强制法规范的特征,而不是被视为具有该地位的其他规范的必然结果。
不相容”。换句话说,摧毁哈马斯是动机的合理推断,但这并不意味着平民伤亡 约旦 WhatsApp 号码 应被合理地视为偶然事件,从而排除了种族灭绝意图的推断作为“唯一合理推断”。

相反,法院应广泛审查所有证据,同时注意军事考虑既可以是种族灭绝意图的基础,也可以与种族灭绝意图在同一层面上共存。在前一种情况下,种族灭绝意图才是关键。在第二种情况下,法院的工作是权衡证据,以确保种族灭绝意图和军事动机在同一层面上的共存是“唯一合理的推论”,即与附带平民损害不同的种族灭绝意图成为从所有证据中得出的“唯一合理的推论”。

结论

本文针对国际法院“仅合理推论”标准提出的方法:1)保留种族灭绝罪的严重性,2)不会使《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变得毫无意义和无法适用,3)调和种族灭绝意图可以与其他动机共存的事实。提出这种方法不应被理解为呼吁选择性适用法律,也不应被理解为呼吁推翻国际法院既定的判例。相反,这是对国际法院的恳求,要求以各种理由为借口实施种族灭绝的国家承担责任,从而拯救人类免遭正在进行和未来的种族灭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