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判决中,法院就乌克兰政府提交的两项申请作出了裁决,这两项申请涉及俄罗斯占领当局对克里米亚领土上不同人群的待遇。法院裁定俄罗斯违反了第 2、3、5、6、8、9、10、11 条、第 1 议定书第 1 和第 2 条、第 4 议定书第 2 条、第 14 和第 18 条以及《公约》的多项条款。《公约》中几乎没有任何实质性条款。欧洲人权法院还裁定俄罗斯当局违反了《公约》第 38 条,。有关法院裁决的更详细描述,可在欧洲人权法院准备的新闻稿中找到。
行政实践
乌克兰当局的立场是,他们不是代表个人申请人提出申请,尽管判决中提到了许多此类案件作为例子,但他们希望欧洲人权法院确立俄罗斯在克里米亚实施的侵犯人权的行政行为。要确立这种做法,需要满足两个要素:“重复构成所谓侵权行为的行为和官方对这些行为的容忍”(第 948 段)。不出所料,法院通常不会确立存在侵犯人权的行政行为,因为这两个因素很难证明。
那么,为什么乌克兰当局如此坚持要求欧洲人权法院在本案中确立行政惯例呢?首先,如果确立了强迫失踪、杀戮、酷刑和其他侵犯人权行为的行政惯例,那么克里米亚的个人申请人随后可能更容易证明这种惯例也适用于他们的案件。其次,更重要的是,行政惯例表明,被告国建立了完全基于侵犯人权的法律体系,这必定会招致额外的污名,在正常情况下会导致更严重的后果。欧洲人权 洪都拉斯 WhatsApp 号码 法院有效地证实了克里米亚自被俄罗斯占领以来缺乏法治。从这个角度来看,欧洲人权法院的结论是,至少从《入盟条约》生效之日起,克里米亚法院不能被视为“依法设立”的法庭,这与它对克里米亚无法无天的总体叙述是一致的。
克里米亚没有“依法设立”的法庭
欧洲人权法院裁定,根据《欧洲人权公约》第 6 条规定,在克里米亚设立并适用俄罗斯法律的所有法庭均不能视为“依法设立”的法庭。这一结论是在分析国际人道主义法的基础上得出的,国际人道主义法实际上禁止以占领国法律取代当地法律,但例外情况似乎不适用于本案。因此,对于克里米亚的欧洲人权法院而言,俄罗斯法律不是《欧洲人权公约》下的“法律”。裁定所有克里米亚法庭均“非依法设立”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决定,可能导致严重且多层次的法律后果。我想说的是,如果俄罗斯仍然是《欧洲公约》的缔约国,欧洲人权法院就不会如此明确和毫不含糊。
因为俄罗斯当局未能向欧洲人权法院提交书面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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