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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大利闹剧”:以程序技术性为幌子允许越狱的政治意愿?

Posted: Sat Feb 22, 2025 3:18 am
by roseline371274
其次,因此,如果检察院和上诉法院的推理正确,那么第 237/2012 号法律规定的合作程序就会存在重大缺陷。按照这种方法,政治当局在将行为传达给检察院和与检察院“对话”方面的拖延或不作为,就会完全阻碍国际刑事法院请求的及时执行。这种拖延或缺乏主动性会阻止检察院向上诉法院申请预防性拘留令,而这是进行引渡的必要先决条件,这将形成一个恶性循环,有可能完全剥夺国际刑事法院逮捕令的有效效力。这也是根据《合作法》第 2 条第 3 款对司法部的义务,根据该义务,司法部必须确保“在短时间内”(“ in tempi rapidi ”)执行国际刑事法院的请求。换句话说,这种解释赋予了司法部不恰当的自由裁量阻挠权力,这似乎不符合第 237/2012 号法律规定的合作程序的显著司法性质,最终也不符合国家确保与法院充分合作的义务(《规约》第 86 条)。

第三点也是最后一点,法院否认《刑事诉讼法》中有关普通引渡程序的规定在本案中的适用性,特别是那些设想在紧急情况下警方主动逮捕的可能性(第 716 条)的规定,尽管《合作法》第 3 条重申了这些规定,该条规定适用“除非本法和《规约》另有规定”。这一根本性解决方案的前提是,《合作法》下的程序不仅是特别法,而且在逮捕和引渡方面也完全自给自足。此外,正如意大利刑 玻利维亚 WhatsApp 号码 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著名专家所解释的那样(见Bolici 和 di Martino;Chiavario),这种推理混淆了两个独立但又相互关联的方面:一方面是预防性拘留措施的应用(这是上诉法院的职权范围),另一方面是紧急情况下的临时逮捕(这通常是警方的职权范围,而第 237/2012 号法律对此完全没有规定)。无论正确处理这两部法律之间的关系的方法是什么,这种解释完全不合理的实际结果是,逮捕被指控犯有普通罪行并被其他国家要求引渡的人,比逮捕被国际刑事法院要求引渡的涉嫌犯有“整个国际社会关注的罪行”的人更容易,程序上也更省事。这不可能是意大利立法者在通过《合作法》时所期望的结果。此外,该决定似乎公然违反了《罗马规约》第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三)项的原则,该原则规定,“被请求国对引渡程序的要求不应比根据条约提出引渡请求的要求更苛刻……并且,考虑到法院的特殊性质,尽可能减轻其负担”。


现在对意大利当局在此案中的整体行为形成完整的意见可能还为时过早,未来几天,随着各反对派政治力量要求解释而引发的议会辩论,可能会出现更多信息。

然而,目前已经可以提出一些批评意见。埃尔马斯里案的一系列行动和决定及其时间安排似乎与涉案(政治)当局的程序错误导致其被释放和遣返这一不可避免的“技术”后果的情形不符。鉴于案件的敏感性,都灵的逮捕似乎不可能是在没有与内政部长协商或事先知情的情况下进行的。此外,司法部在时间紧迫时故意采取消极态度,这说明,用委婉的说法,执行法院的要求肯定不是其办公室的优先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