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者获得司法公正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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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seline371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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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者获得司法公正的权利

Post by roseline371274 »

甚至国籍管辖权对某些国家而言都存在争议,这反映出《公约》是在域外起诉不太常见的时代起草的,表现出一种不情愿的态度,这种态度后来被其他趋势所取代。《公约》规定的义务范围并不限制国家在《公约》范围之外行使管辖权的更广泛权利。现在,习惯国际法普遍接受这样的观点:国家可以对在其领土上或由其国民实施的犯罪主张管辖权(“属地管辖权”或“国籍管辖权”)。国家还可以在其国民成为犯罪受害者(“被动人格管辖权”)或其基本国家利益受到威胁(“保护性管辖权”)时主张管辖权。虽然有些人可能认为国家也拥有可以委托给法庭的普遍管辖权,但我将在下文“国际管辖权”标题下讨论这个问题。

叙利亚不太可能将其领土或国籍管辖权委托给法庭。在这种情况下,一种选择是,设立法庭的国家援引其保护性管辖权,理由是阻止使用化学武器对其国家安全利益至关重要。美国、英国和法国都曾使用自卫的相关法律基础来为打击叙利亚化学生产和储存设施辩护。如果各国愿意依靠这一理由使用武力,它也可以作为要求建立法庭的管辖权的基础。

管辖权的行使不仅仅是一个国家权利的问题。正如亚历克斯· 柬埔寨 WhatsApp 号码 米尔斯所言,“管辖权不再是国家独有的权利,至少在某种程度上是个人权利的问题,即对个人的义务”。重要的是,根据受害者协会、受害者及其家属的宣言,要求成立法庭。许多人权公约都承认,缔约国有义务向权利和自由受到侵犯的个人提供有效的补救措施(例如,见《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 2(3) 条。

这延伸到起诉国际罪行实施者的义务。2005 年 12 月 16 日,大会通过了关于“严重违反国际人权法和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受害者获得补救和赔偿权利的基本原则和准则”的第 60/147 号决议。根据该决议,“各国有责任进行调查,如果有足够证据,则有责任起诉涉嫌对[严重违反国际人权法和国际人道主义法]负责的人”(第 4 段)。建立法庭的合理性在于满足受害者获得有效补救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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