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其补充陈述中,英国试图(用了相当长的时间)说服法院避免处理该案的敌对行为部分。首先,英国有些误导性地指出(第 7 段),根据其自身对管辖权的理解,“将得出这样的结论:第 1 条管辖权适用于俄罗斯犯下的并在申请书中描述的大多数违法行为”(着重号)。英国特别指出,根据管辖权的空间概念,“例如,在赫尔松、布恰和梅利托波尔犯下的暴行似乎发生在俄罗斯占领期间”,而根据管辖权的个人概念,管辖权将涵盖“(i) 被拘留的战斗人员或平民;(ii) 俄罗斯军队控制的建筑物或处所中的人员;以及 (iii) 在近距离情况下被俄罗斯士兵虐待或即决处决的人员。”
但至关重要的是,对于英国而言,,例如炮火、火箭齐射或空袭。在英国看来,属人管辖权概念仅涵盖卡特诉俄罗斯案中涉及的利特维年科遇刺案等“在军事行动背景之外,在近距离情况下”的情况。有人认为,这些案件代表了对[属 贝宁 WhatsApp 号码 人管辖权]原则的适当但重要的是例外和狭隘的延伸(第 12.3(b) 段)。同样,虽然其他介入国花费了相当大的精力来区分或缩小法院在格鲁吉亚诉俄罗斯案 2中对管辖权的限制性方法,但英国认为这种方法是正确的,也应在此效仿(第 16-18 段)。因此,英国得出结论(第 21 段):
然而,俄罗斯士兵在这种情况下造成的死亡和伤害[上述情况 (i)-(iii)]应与在积极冲突中使用军事力量造成的死亡、伤害和财产损失区分开来。在后一种情况下,即使攻击针对的是非法目标,预期的附带平民伤亡或损失相对于预期的军事优势而言过大,或者使用武力被指控违反国际人道法,第 1 条的管辖权通常也不会产生。在积极军事冲突的背景下,此类涉嫌违反国际人道法的行为将由国际刑事法院或为此目的而召集的另一个国际法庭审理。
法律空间
关于第 1 条管辖权的最后一点是,在《公约》缔约国领土(即乌克兰)和非缔约国领土(如阿富汗或伊拉克)发生的武装冲突是否应适用相同的标准。在联合陈述的第 30 段中,“干预政府认为,提请关注在欧洲委员会成员国主权领土内采取军事行动的案件的特殊性是正确的。此外,‘有效控制一个地区’的原则应在该领土内慷慨适用。”但这一点并没有进一步阐述,我不确定这里的慷慨到底意味着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