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法院的判例并不支持这种方法。尽管《公约》第 8 条所指的电子通信与第 1 议定书第 1 条所指的财产之间存在重要差异,但对个人财产的干扰发生在财产被干扰的地方,而不是所有者所在地(例如,参见 Anheuser-Busch Inc. v. Portugal [GC],第73049/01号,ECHR 2007-I)。同样,在第 8 条的具体背景下,如果搜查时该人在国外,则不能认真地认为,在缔约国境内搜查某人的住所不属于该国的领土管辖范围。虽然一个人的私人生活的某些要素(例如,身体完整性)可能不容易与其人身分开,但并非所有这些要素都如此。
例如,在冯·汉诺威诉德国案(第59320/00号,欧洲人权公约 2004-VI)中,法院似乎接受了这样的观点:德国杂志发表申请人照片导致申请人私生活受到干涉,而这种干涉发生在德国,这些照片是在德国出版并被杂志读者浏览过的(同上,§§ 53 和 76-81),尽管申请人居住在法国,正式住所位于摩纳哥(同上,§§ 8),且涉案照片是在奥地利、法国和摩纳哥拍摄的(同上,§§ 11-17)。同样,在 Arlewin v. Sweden(第22302/10号,第 63 和 65 节,2016 年 3 月 1 日)案中,法院发现,因电视节目播出而对申请人的隐私和名誉造成的损害发生在该节目播出地瑞典,而非该广播公司总部所在地英国。
谈到本案的事实,拦截通信以及随后对这些通信的搜查、,也侵犯了通信本 卢森堡 WhatsApp 号码 身的隐私。根据第 8(4) 条制度,对通信隐私的干扰显然发生在这些通信被拦截、搜查、检查和使用的地方,由此对发送者和/或接收者的隐私权造成的损害也将发生在那里。
因此,法院认为,对申请人根据《公约》第 8 条享有的权利的干涉发生在英国境内,因此属于被告国的领土管辖范围。因此,无需考虑是否适用领土原则的任何例外情况。
请注意,法院选择将此案定性为与域外适用完全无关。但这是错误的。根据《公约》第 1 条,所谓违法行为的受害者必须位于一国管辖范围内。只要受害者不在该国领土内,我们就必须谈论《公约》的域外适用。干涉地点与个人所在地不一致不会改变这一评估。法院以这种方式定性案件只是为了避免通过个人管辖权概念来涵盖域外监视可能产生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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