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 301 条规定,各国“在行使《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赋予的权利和履行其义务时,不得使用或威胁使用武力侵害任何国家的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提出第 301 条赋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缔约国实质性权利,使其边界受到领土完整原则的保护,同时又有相应的义务不威胁或使用武力侵犯其他国家的领土完整,这并非不合理。然而,第 301 条规定的尊重领土完整的权利是一项有条件的权利。
这意味着,《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 301 ,从而导致在相关陆地领土紧邻海域行使《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赋予的权利和履行义务发生变化。这是一个重要方面。尽管有关权利取决于上述变更,但合理的说法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 301 条赋予各国领土完整的实质性权利,如果是,则可以通过强制争端解决机制予以维护。正如国际法院在西南非洲案中所指出的, “管辖权条款并不决定当事方是否拥有实质性权利,而只决定当事方是否可以通过诉诸法庭予以维护”(第 98 段。
显然,要判断上述有关 A 国相对于 B 国行使《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假设情况的是非曲直,就必须依赖一个前提,该前提涉及 A 国和 B 国之间有关领土 Y 的主权争端。依赖所主张的主权所有权的前提,是判断争端中与领土 Y 相邻海域《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解释或适用有关的部分,即 A 国是否违反了不仅载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 301 条而且载于《联合国宪章 肯尼亚 WhatsApp 号码 》第 2(4) 条的“不可侵犯”原则(联大第 2625 号决议,执行段落 d )。根据查加斯海洋保护区仲裁案中提出的检验标准(该标准已在《沿海国权利案》中得到认可),相关法院或法庭只有在主权争端与争端的实际目的“真正从属”的情况下才会对争端行使管辖权。
值得一提的是,在《沿海国权利案》中,仲裁庭认为,有关克里米亚主权的争端并不是“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解释或适用有关的争端有关的次要问题”(第 195 段)。相反,克里米亚主权问题是“一系列权利主张的先决条件,如果不决定哪个国家对克里米亚拥有主权,从而决定哪个国家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所定义的‘沿海国’,这一前提条件就无法解决”(第 195 段)。仲裁庭据称效仿了国际法院在东帝汶(葡萄牙诉澳大利亚)案中的做法(第 22 段),拒绝支持申请人的诉求,即要求仲裁庭评估被告所声称的主权所有权的合法性。相反,仲裁庭“承认了这一现实,但没有分析俄罗斯联邦的主权主张是对是错”(第 178 段)。
条规定的领土完整的侵犯将取决于陆地边界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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