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真正的问题是一个规范性问题——在南非诉以色列等案件中,法院应该做什么,因为当事方之间的争议主要是事实性的,而不是法律性的?
这让我想到了我这篇文章的重点。考虑一下所谓的“使用武力合法性”案件,,塞尔维亚(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对几个北约国家提起的诉讼。塞尔维亚可以依赖的唯一管辖权基础是《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第九条中的和解条款。塞尔维亚不能指控违反《联合国宪章》或违反国际人道法——与 南斯拉夫诉俄罗斯案 或 乌克兰诉俄罗斯案中的情况相同。在该案的总理命令中,法院以 12 票对 3 票驳回了采取临时措施的请求。这是在法院发明合理性标准之前。其拒绝该请求的理由(第 35 段)是“对一个国家进行威胁或使用武力本身不能构成《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第二条所称的灭绝种族行为,[并且]在目前的审理阶段,南斯拉夫申请书中所述的轰炸行为‘实际上并不包含上述条款所要求的针对某一群体的故意因素’。”
因此,根据在 PM 阶段所掌握的事实,法院认为不存在某种未指明的证据确定性水平的种族灭绝意图,因此不值得发布命令。在这个事实问题上,法院肯定是正确的——没有一个合理的事实裁定者可以说北约对塞尔维亚的轰炸构成种族灭绝,即使用武力的国家相关官员意图消灭塞尔维亚人。(关于冲突伤亡的最可靠数据表明,北约在几个月内的轰炸造成 754 人死亡,其中 454 人是 牙买加 WhatsApp 号码 平民 ,300 人是战斗人员。在 454 名平民中,207 人是塞尔维亚人和黑山人,219 人是阿尔巴尼亚人)。
那么,这就是我提出的思想实验。想象一下,在法院制定了 PM 判例并发明了合理性标准之后,今天正在裁决使用武力的合法性案件。如果您是法院的法官,您现在会如何判决此案,特别是您认为合理性标准应该如何应用?我的感觉是,无论其价值如何,我们大多数人都会采用某种主张合理性/成功前景的方法,并认为种族灭绝的指控在事实上是不可信的。但也许其他人会发现合理性标准得到满足,并决定合理主张的权利不存在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