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我防御抵御未来攻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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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seline371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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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我防御抵御未来攻击

Post by roseline371274 »

以色列可以依赖的禁止使用武力的唯一例外是自卫。 《宪章》第 51 条允许各国在面临“武装攻击”时使用武力进行自卫。同样,根据国家责任法,“如果一国的行为构成符合《联合国宪章》的合法自卫措施,则该行为的不法性应予解除”(《联合国宪章》第21 条)。

尽管以色列尚未正式援引第 51 条规定的武力自卫权,但以色列官员的声明可以被解读为暗示。一个典型的例子是内塔尼亚胡总理解释说,以色列采取行动是为了防止叙利亚军事资产被“圣战分子”使用,尽管目前尚不清楚他指的是叙利亚新政府(HTS 有圣战分子的根源)还是其他武装团体。还值得一提的是,在叙利亚非常活跃的真主党势力减弱,可能将武器和其他军事资产视为可以采摘的果实。无论真主党是否这样做,以色列怀有这种担忧当然是合理的。

同样,以色列在向安理会发出的通知中,以“保护”以色列和“维护”其安全为由,为以色列国防军进入《1974 年脱离接触协定》规定的非军事区辩护。同样,隐含的理由是自卫,在这种情况下,是针对通过该地区发动的袭击。

甚至在以色列国防军采取当前行动之前,以色列就曾多次在未经叙利亚同意的情况下对叙利亚领土使用武力。大多数时候,这些有限的打击都针对与真主党或伊朗有关的资产。以色列至少可以声称,其行动是为了自卫,以防这些行为者正在进行或 喀麦隆 WhatsApp 号码 即将发动武装袭击。事实上,有报道表明,以色列和叙利亚当局之间可能存在一条沟通渠道,通过俄罗斯调解的机制,打击目标为向叙利亚领土上受伊朗支持的行为者转让武器。

显然,自卫是当前和过去以色列国防军行动的核心法律问题。问题在于以色列是否可以合理地依赖自卫权,直接对叙利亚国家使用武力,大规模攻击其军事资产并进入其领土,以防止叙利亚或在其领土上活动的非国家武装团体可能使用叙利亚军事资产对其发动未来武装袭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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