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告随后得出了有关国际法的主要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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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seline371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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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随后得出了有关国际法的主要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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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继续指出,托管地第 6 条要求托管地“促进犹太人移民……并鼓励……犹太人近距离定居”,并得出结论:

1922年8月,国际联盟批准了对英国的托管,从而将犹太人民在其历史故乡以色列定居并建立国家的权利确定为国际法规范。
报告随后指出,大会第 181 号决议(1949 年 11 月 29 日)建议将“约旦河以西的以色列土地分为两个国家:一个阿拉伯国家和一个犹太国家”,但这一决议从未实施,而由此引发的阿以战争的结果“决定了此后的政治现实:犹太国家在战后划定的边界内建立。然而,阿拉伯国家并未建立,被埃及和约旦征服的领土(加沙地带、犹太和撒马利亚)由这些国家统治”。


这样,该领土就恢复了原来的法律地位,即被指定为犹太人的民族家园的领土,在约旦统治期间,犹太人对该领土拥有“占有权”,而由于战争,他们曾数年离开该领土,现在他们已经返回。
因此,以色列有权宣称对这些地区拥有主权,“历届以色列政府都相信这一点,但他们选择不吞并这些地区,而是采取务实的态度,以便与巴勒斯坦人民和阿拉伯国家的代表进行和平谈判”。因此,以色列并不认为自己是占领国,也不受《日 贝宁 WhatsApp 号码 内瓦第四公约》关于加沙和西岸的约束,而是“以色列实施了一项政策,允许以色列人按照以色列政府制定的规则自愿居住在该领土上,并接受以色列法律体系的监督,但他们是否继续居住取决于谈判进程的结果”。

报告声称“从国际法角度”来看”,在约旦河西岸建立犹太人定居点合法,这不仅依据《日内瓦第四公约》因约旦河西岸未被占领而不适用的结论,也依据其对《日内瓦第四公约》第49条的解读。

第 49(6) 条规定,“占领国不得将其部分平民人口驱逐或迁移至其占领的领土”。报告称,对该条款的“主流”解释是“该条款旨在解决一些国家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造成的严酷现实,当时它们驱逐并强行将部分居民迁移至其占领的领土,而这一过程伴随着被占领人口状况的大幅恶化”。因此,由于不存在胁迫,莱维报告得出结论认为,第 49(6) 条与“那些寻求定居在犹地亚和撒马利亚的人并非因为他们被‘驱逐’或‘迁移’,而是因为他们的世界观——定居以色列土地”之间不能进行类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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